全國家庭裝飾行業公約
發布時間:2012-04-23 瀏覽量:0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保證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已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必須按照建設部令第46號《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進行簡易裝飾裝修(如僅作面層涂料、貼墻紙、鋪面磚等)的,應當到房屋
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登記備案。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市場管理
第六條 凡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條 凡沒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第八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采用的裝飾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二)施工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三)不得野蠻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業名稱和商標;
(六)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權益;
(七)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規則。
第九條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裝飾交易市場,為開展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材料營銷、裝飾承包等活動提供交易場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的管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可以開展信息咨詢、投訴、質量評估等服務,以滿足家庭居室裝飾消費者和經營者的要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 除自行裝飾裝修外,居民對於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選擇并委托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不得隨意在承重墻上穿洞,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或者另建門窗;不得隨意增加樓地面靜荷載,在室內砌墻或者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鑿頂板,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者改線;不得破壞或者拆改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以及水、暖、電、煤氣等配套設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等。
第十二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可以委托有關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并按照規定支付監督費用。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與價格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應當遵循誠實、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則,遵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其中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還應當填寫本人身份證和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位書的號碼;
(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間數、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法語以及質量驗
收標準;
(三)裝修工程的開工、完工時間;
(四)工程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裝飾工程價格及支付的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價格,根據市場競爭,優質優價的原則,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作業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不論是自行進行還是委托他人進行,都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第十七條 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的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及清運。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因裝飾裝修居室而產生的廢棄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條 因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 、物品毀壞等,應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被委托人的責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