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發布時間:2012-04-23 瀏覽量:0次
1 總 則
1.0.1、為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公共利益,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住宅建筑內部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住宅裝飾裝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為了保護住宅建筑的主體結構,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飾物,對住宅內部表面和使用空間環境所進行的處理和美化過程。
2.0.2、室內環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
指室內空氣中混入有害人體健康的氧、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等氣體的現象。
2.0.3、基體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
2.0.4、基層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裝飾裝修施工的表面層。
3基本規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工作,并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了解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3.1.2、各工序,各分項工程應自檢、互檢及交接檢。
3.1.3、施工中,嚴禁損壞房屋原有絕熱設施;嚴禁損壞受力鋼筋;嚴禁超荷載集中堆放物品;嚴禁在預制混凝上空心樓板上打孔安裝埋件。
3.1.4、施工中,嚴禁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改變房間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擅自拆改燃氣、暖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3.1.5、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1.6、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3.1.7、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后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
4、臨時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3.18、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3、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現場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員應衣著整齊。
2、施工人員應服從物業管理或治安保衛人員的監督、管理。
3、應控制粉塵、污染物、噪聲、震動等對相鄰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
5、室外堆料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壞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樓內各種公共標識。
8、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3.2材料、設備基本要求
3.2.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的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2.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裝飾裝修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蛀處理。
3.2.4、施工單位應對進場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進行驗收。主要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有特殊要求的應有相應的性能檢測報告和中文說明書。
3.2.5、現場配制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制作。
3.2.6、應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機具設備及檢測儀器。
3.2.7、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應積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3.3成品保護
3.3.1、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采取保護措施。
2、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墻、扶手、樓道窗戶及樓道門。
3.3.2、施工過程中應采取下列成品保護措施:
1、各工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它工種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
3、對郵箱、消防、供電、電視、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應采取保護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規定
4.1.1、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4.1.2、住宅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規定。
4.2材料的防火處理
4.2.1、對裝飾織物進行阻燃處理時,應使其被阻燃劑浸透,阻燃劑的干含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4.2.2、對木質裝飾裝修材料進行防火涂料涂布前應對其表面進行清潔。涂布至少分兩次進行,且第二次涂布應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層表干后進行,涂布量應不小于500g/㎡。
4.3施工現場防火
4.3.1、易燃物品應相對集中放置在安全區域并應有明顯標識。施工現場不得大量積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應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現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燈、電動機、電氣開關、應有安全防爆裝置。
4.3.3、使用油漆等揮發性材料時,應隨時封閉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紗等物品應集中存放且遠離熱源。
4.3.4、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必須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督。
4.3.5、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砂箱或其他滅火工具。
4.3.6、嚴禁在施工現場吸煙。
4.3.7、嚴禁在運行中的營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4.4電氣防火
4.4.1、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巖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級材料隔熱。當照明燈具或鎮流器嵌入可燃裝飾裝修材料中時,應采取隔熱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得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4.3、鹵鎢燈燈管附近的導線應采用耐熱絕緣材料制成的護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絕緣的導線。
4.4.4、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板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
4.5消防設施的保護
4.5.1、住宅裝飾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動防火門。
4.5.2、消火栓門四周的裝飾裝修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4.5.3、住宅內部火災報警系統的穿線管、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水管線應用獨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裝飾裝修用的吊桿和放置在吊頂上固定。
4.5.4、當裝飾裝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間的平面布局時,應根據有關設計規范針對新的平面調整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與自動滅火噴頭的布置。 4.5.5、噴淋管線、報警器線路、接線箱及相關器件宜暗裝處理。
5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5.0.1、本規范中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為:氧(222Rn)、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5.0.2、住宅裝飾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
5.0.3、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對5.0.1條的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檢測,其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裝飾裝修后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值
室內環境污染物 濃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Bq/m3) ≤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規定
6.1.1、本章適用于衛生間、廚房、陽臺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
6.1.4、防水工程應在地面、墻面隱蔽工程完畢并經檢查驗收后進行。其施工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6.1.5、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風。
6.1.6、施工環境溫度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技術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應做兩次蓄水試驗。
6.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6.3施工要點
6.3.1、基層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松動、空鼓、起沙、開裂等缺陷,含水率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衛生潔具根部、陰陽角等部位,應先做防水附加層。
6.3.3、防水層應從地面延伸到墻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墻面的防水層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或產品的要求,防水層應與基層結合牢固,表面應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縫和麻面起砂,陰陽角應做成圓弧形。
2、保護層水泥砂漿的厚度、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涂膜涂刷應均勻一致,不得漏刷??偤穸葢袭a品技術性能要求。
2、玻纖布的接槎應順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寬度應不小于100mm。兩層以上玻纖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應錯開幅寬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規定
7.1.1、本章適用于住宅內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頂棚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五脫層、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
7.1.4、室內墻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采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應低于2m,每側寬度不應小于50mm。
7.1.5、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抹灰24h后進行養護。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干、水沖、撞擊和震動。
7.1.6、冬期施工,抹灰時的作業面溫度不宜低于5℃;抹灰層初凝前不得受凍。
7.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為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不應小于32.5。
7.2.2、不同品種不同標號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7.2.4、抹灰用砂子宜選用中砂,砂子使用前應過篩,不得含有雜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應少于15d。罩面用磨細石灰粉的熟化期不應少于3d。
7.3、施工要點
7.3.1、基層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磚砌體,應清除表面雜物、塵土,抹灰前應灑水濕潤。
2、混凝土,表面應鑿毛或在表面灑水潤濕后涂刷1:l水泥砂漿(加適量膠粘劑)。
3、加氣混凝土,應在濕潤后邊刷界面劑,邊抹強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
7.3.2、抹灰層的平均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3、大面積抹灰前應設置標筋。抹灰應分層進行,每遍厚度宜為5~7mm。抹石灰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每遍厚度宜為7~9mm。當抹灰總厚度超出35mm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7.3.4、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抹灰時,應待前一抹灰層凝結后方可抹后一層;用石灰砂漿抹灰時,應待前一抹灰層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層。
7.3.5、底層的抹灰層強度不得低于面層的抹灰層強度。
7.3.6、水泥砂漿拌好后,應在初凝前用完,凡結硬砂漿不得繼續使用。
8吊頂工程
8.1、一般規定
8.1.1、本章適用于明龍骨和暗龍骨吊頂工程的施工。
8.1.2、吊桿、龍骨的安裝間距、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后置埋件、金屬吊桿、龍骨應進行防腐處理。木吊桿、木龍骨、造型木板和木飾面板應進行防腐、防火、防蛀處理。
8.1.3、吊頂材料在運輸、搬運、安裝、存放時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受潮、變形及損壞板材的表面和邊角。
8.1.4、重型燈具、電扇及其他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龍骨上。
8.1.5、吊頂內填充的吸音、保溫材料的品種和鋪設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有防散落措施。
8.1.6、飾面板上的燈具、煙*器、噴淋頭、風口蓖子等設備的位置應合理、美觀,與飾面板交接處應嚴密。
8.1.7、吊頂與墻面、窗簾盒的交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8.1.8、擱置式輕質飾面板,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壓卡裝置。
8.1.9、膠粘劑的類型應按所用飾面板的品種配套選用。
8.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8.2.1、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飾面板,金屬龍骨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木吊桿、木龍骨的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8.2.2、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緣應整齊、顏色應一致。穿孔板的孔距應排列整齊;膠合板、木質纖維板、大芯板不應脫膠、變色。
8.2.3、防火涂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8.3、施工要點
8.3.1、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吊頂的設計標高在四周墻上彈線。彈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
2、主龍骨吊點間距、起拱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吊點間距應小于1.2m,應按房間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龍骨安裝后應及時校正其位置標高。
3、吊桿應通直,距主龍骨端部距離不得超過300mm。當吊桿與設備相遇時,應調整吊點構造或增設吊桿。
4、次龍骨應緊貼主龍骨安裝。固定板材的次龍骨間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濕地區和場所,間距宜為300~400mm。用沉頭自攻釘安裝飾面板時,接縫處次龍骨寬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龍骨系列橫撐龍骨應用連接件將其兩端連接在通長次龍骨上。明龍骨系列的橫撐龍骨與通長龍骨搭接處的間隙不得大于1mm。
6、邊龍骨應按設計要求彈線,固定在四周墻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龍的位置及平整度,連接件應錯位安裝。
8.3.2、安裝飾面板前應完成吊頂內管道和設備的調試和驗收。
8.3.3、飾面板安裝前應按規格、顏色等進行分類選配。
8.3.4、暗龍骨飾面板(包括紙面石膏板、纖維水泥加壓板、膠合板、金屬方塊板、金屬條形板、塑料條形板、石膏板、鈣塑板、礦棉板和格柵等)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為骨架,采用釘固法安裝時應使用沉頭自攻釘固定。
2、以木龍骨為骨架,采用釘固法安裝時應使用木螺釘固定,膠合板可用鐵釘固定。
3、金屬飾面板采用吊掛連接件、插接件固定時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放置。
4、采用復合粘貼法安裝時,膠粘劑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強烈振動。
8.3.5、紙面石膏板和纖維水泥加壓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板材應在自由狀態下進行安裝,固定時應從板的中間向板的四周固定。
2、紙面石膏板螺釘與板邊距離:紙包邊宜為10~15mm,切割邊宜為15~20mm;水泥加壓板螺釘與板邊距離宜為8~15mm。
3、板周邊釘距宜為150~170mm,板中釘距不得大于200mm。
4、安裝雙層石膏板時,上下層板的接縫應錯開,不得在同一根龍骨上接縫。
5、螺釘頭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紙面破損。釘眼應做防銹處理并用膩子抹平。
6、石膏板的接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板縫處理。
8.3.6、石膏板、鈣塑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釘固法安裝時,螺釘與板邊距離不得小于15mm,螺釘問距宜為150~170mm,均勻布置,并應與板面垂直,釘帽應進行防銹處理,并應用與板面顏色相同涂料涂飾或用石膏膩子抹平。
2、當采用粘接法安裝時,膠粘劑應涂抹均勻,不得漏涂。
8.3.7、礦棉裝飾吸聲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間內濕度過大時不宜安裝。
2、安裝前應預先排板,保證花樣、圖案的整體性。
3、安裝時,吸聲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壓變形。
8.3.8、明龍骨飾面板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飾面板安裝應確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圖案花紋的吻合。
2、飾面板與龍骨嵌裝時應防止相互擠壓過緊或脫掛。
3、采用擱置法安裝時應留有板材安裝縫,每邊縫隙不宜大于1mm。
4、玻璃吊頂龍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采用軟連接。
5、裝飾吸聲板的安裝如采用擱置法安裝,應有定位措施。
9輕質隔墻工程
9.1、一般規定
9.1.1、本章適用于板材隔墻、骨架隔墻和玻璃隔墻等非承重輕質隔墻工程的施工。
9.1.2、輕質隔墻的構造,固定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9.1.3、輕質隔墻材料在運輸和安裝時,應輕拿輕放,不得損壞表面和邊角。應防止受潮變形。
9.1.4、當輕質隔墻下端用木踢腳覆蓋時,飾面板應與地面留有20~30mm縫隙;當用大理石、瓷磚、水磨石等做踢腳板時,飾面板下端應與踢腳板上口齊平,接縫應嚴密。
9.1.5、板材隔墻、飾面板安裝前應按品種、規格、顏色等進行分類選配。
9.1.6、輕質隔墻與頂棚和其他墻體的交接處應采取防開裂措施。
9.1.7、接觸磚、石、混凝土的龍骨和埋置的木楔應作防腐處理。
9.1.8、膠粘劑應按飾面板的品種選用?,F場配置膠粘劑,其配合比應由試驗決定。
9.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9.2.1、板材隔墻的墻板、骨架隔墻的飾面板和龍骨、玻璃隔墻的玻璃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9.2.2、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沿應整齊,不應有污垢、裂紋、缺角、翹曲、起皮、色差和圖案不完整等缺陷。膠合板不應有脫膠、變色和腐朽。
9.2.3、復合輕質墻板的板面與基層(骨架)粘接必須牢固。
9.3、施工要點
9.3.1、墻位放線應按設計要求,沿地、墻、頂彈出隔墻的中心線和寬度線,寬度線應與隔墻厚度一致,彈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
9.3.2、輕鋼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彈線位置固定沿地、沿頂龍骨及邊框龍骨,龍骨的邊線應與彈線重合。龍骨的端部應安裝牢固,龍骨與基體的固定點間距應不大于1m。
2、安裝豎向龍骨應垂直,龍骨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潮濕房間和鋼板網抹灰墻,龍骨間距不宜大于400mm。
3、安裝支撐龍骨時,應先將支撐卡安裝在豎向龍骨的開口方向,卡距宜為400~600mm,距龍骨兩端的距離宜為20~25mm。
4、安裝貫通系列龍骨時,低于3m的隔墻安裝一道,3~5m隔墻安裝兩道。
5、飾面板橫向接縫處不在沿地、沿頂龍骨上時,應加橫撐龍骨固定。
6、門窗或特殊接點處安裝附加龍骨應符合設計要求。
9.3.3、木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龍骨的橫截面積及縱、橫向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2、骨架橫、豎龍骨宜采用開半榫、加膠、加釘連接。
3、安裝飾面板前應對龍骨進行防火處理。
9.3.4、骨架隔墻在安裝飾面板前應檢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墻內設備管線及填充材料的安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如有不符合處應采取措施。
9.3.5、紙面石膏板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
1、石膏板宜豎向鋪設,長邊接縫應安裝在豎龍骨上。
2、龍骨兩側的石膏板及龍骨一側的雙層板的接縫應錯開,不得在同一根龍骨上接縫。
3、輕鋼龍骨應用自攻螺釘固定,木龍骨應用木螺釘固定。沿石膏板周邊釘間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釘間距不得大于300mm,螺釘與板邊距離應為10~15mm。
4、安裝石膏板時應從板的中部向板的四邊固定。釘頭略埋入板內,但不得損壞紙面,釘眼應進行防銹處理。
5、石膏板的接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板縫處理。石膏板與周圍墻或柱應留有3mm的槽口,以便進行防開裂處理。
9.3.6、膠合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膠合板安裝前應對板背面進行防火處理。
2、輕鋼龍骨應采用自攻螺釘固定。木龍骨采用圓釘固定時,釘距宜為80~150mm,釘帽應砸扁;采用釘槍固定時,釘距宜為80~100mm。
3、陽角處宜作護角;
4、膠合板用木壓條固定時,固定點間距不應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墻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墻位放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隔墻上下基層應平整、牢固。
2、板材隔墻安裝拼接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構造要求。
3、安裝板材隔墻時宜使用簡易支架。
4、安裝板材隔墻所用的金屬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5、板材隔墻拼接用的芯材應符合防火要求。
6、在板材隔墻上開槽、打孔應用云石機切割或電鉆鉆孔,不得直接剔鑿和用力敲擊。
9.3.8、玻璃磚墻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玻璃磚墻宜以1.5m高為一個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膠結材料達到設計強度后再進行上部施工。
2、當玻璃磚墻面積過大時應增加支撐。玻璃磚墻的骨架應與結構連接牢固。
3、玻璃磚應排列均勻整齊,表面平整,嵌縫的油灰或密封膏應飽滿密實。
9.3.9、平板玻璃隔墻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墻位放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隔墻基層應平整、牢固。
2、骨架邊框的安裝應符合設計和產品組合的要求。
3、壓條應與邊框緊貼,不得彎棱、凸鼓。
4、安裝玻璃前應對骨架、邊框的牢固程度進行檢查,如有不牢應進行加固。
5、玻璃安裝應符合本規范門窗工程的有關規定。
10 門窗工程
10.1一般規定
10.1.1、本章適用于木門窗,鋁合金門窗、塑料門窗安裝工程的施工。
10.1.2、門窗安裝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1、門窗的品種、規格、開啟方向、平整度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附件應齊全。
2、門窗洞口應符合設計要求。
10.1.3、門窗的存放、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木門窗應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傷、污染與暴曬。
2、塑料門窗貯存的環境溫度應小于50℃;與熱源的距離不應小于lm,當在環境溫度為0℃的環境中存放時,安裝前應在室溫下放置24h。
3、鋁合金、塑料門窗運輸時應豎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與栓間應用軟質材料隔開,防止相互磨損及壓壞玻璃和五金件。
10.1.4、門窗的固定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門窗框、扇在安裝過程中,應防止變形和損壞。
10.1.5、門窗安裝應采用預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邊安裝邊砌口或先安裝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推拉門窗扇必須有防脫溶措施,扇與框的搭接且應符合設計要求。
10.1.7、建筑外門窗的安裝必須牢固,在磚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用射釘固定。
10.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10.2.1、門窗、玻璃、密封膠等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10.2.2、門窗的外觀、外形尺寸、裝配質量、力學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塑料門窗中的豎框、中橫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桿件中的增強型鋼,應在產品說明中注明規格、尺寸。門窗表面不應有影響外觀質量的缺陷。
10.2.3、木門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10.2.4、在木門窗的結合處和安裝五金配件處,均不得有木節或已填補的木節。
10.2.5、金屬門窗選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銹鋼外均應經防腐蝕處理。
10.2.6、塑料門窗組合窗及連窗門的拼樘應采用與其內腔緊密吻合的增強型鋼作為內襯,型鋼兩端比拼樘料長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積尺寸及型鋼形狀、壁厚,應能使組合窗承受本地區的瞬間風壓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