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26 瀏覽量:0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淮北市建筑裝飾協會。英文:HUAIBEI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縮寫:HC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全市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管理、設計、施工、以及相關裝飾材料、家具的加工、生產、代理銷售、中介服務、檢測治理等相關企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自愿結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主要宗旨: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有關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團結本行業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自律誠信,為促進全市建筑裝飾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建設美好淮北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淮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淮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淮北市相山區桓譚路66號弘陽家居四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建筑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建筑裝飾行業的管理。
(二)對全行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方向和規劃,供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會員單位等決策參考。
(三)組織會員積極開展建筑裝飾行業有關學術、技術、產品、經濟信息交流,產品展覽、展示等活動,積極組織會員相互走訪、交流、增進了解,加強合作,使不斷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時推向市場,推動我市建筑裝飾行業的不斷發展。
(四)積極開展建筑裝飾行業相關人才的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我市建筑裝飾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五)堅持公平、公正的立場,切實維護會員單位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裝飾行業經營及服務糾紛,提升行業服務的整體滿意度。
(六)指導我市建筑裝飾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競爭機制的形成,進行建筑裝飾工程和產品評議,推動我市建筑裝飾行業質量、效益的普遍提高,打造更多的精品工程,滿足人民群眾的消費需求;
(七)編輯出版刊物、雜志、手冊、教材等有關學術、技術、產品、服務的信息資料,通過現代化推廣手段,加快行業信息流通。
(八)自愿承擔政府交辦的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自愿承擔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為政府排憂解難。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如協助政府編制有關地方性技術標準和規程、組織開展行業競賽等,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和優秀人才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經營資格,從事建筑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生產、營銷、服務、中介、科研、教育等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個人會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和相關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建樹,熱心本會的工作。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并按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三)按本協會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準手續。
第九條 本會會員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集體表決通過;
3、由本會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發放會員證書。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愿中止資格的,由其書面提出,經法人代表或會長同意,由協會辦公室辦理有關注銷登記手續;
2、單位及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本會辦公室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批準后予以注銷登記;
3、會員因自動退出或因違法、違規、違紀或受到行業自律性懲戒須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經由本會辦公會批準后,予以注銷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和提出意見的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須同時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單位選派的負責人可代表本單位行使理事權利,該理事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任時,其理事權益也隨之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常務理事會在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組織能力強,熱心公益事業;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 1 名。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機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本會執行機構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監事會每 3 個月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最多 6 個月】。監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 1/2 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咨詢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創辦的經濟實體所得的稅后利潤;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等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須經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淮北市建筑裝飾協會
第三屆理事會
2019年12月19日
下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