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7日,原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了國家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同年6月1日,此標準正式實施,成為我國第一部從住宅和公共建筑全壽命周期出發,多目標、多層次地對綠色建筑進行綜合性評價的推薦性國家標準。
作為一部綠色建筑綜合評價標準,它是在什么樣的背景下醞釀編制的?它的出臺過程又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近日走訪了《標準》的起草人之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設計院副院長曾捷。
曾捷介紹道,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的爆發使人們意識到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高速文明發展難以為繼,耗用自然資源最多的建筑產業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一些發達國家逐步完善了節能建筑和綠色建筑體系,我國也逐步開始了對建筑節能的研究,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節能標準和規范。
“上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開始引入綠色建筑理念。但什么樣的建筑才算是真正的綠色建筑,當時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標準,有些人誤以為綠化面積大就是綠色建筑,水景觀、水系做得多就是綠色建筑,節能效果明顯就是綠色建筑……雖然當時有一些國外的綠色建筑標準可以用來評價這些建筑,但因為這些標準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出現了‘水土不服’的情況?!痹痹洪L說。
她強調,因地制宜是綠色標準的核心理念,綠色建筑應注重地域性,對我國來說,“四節一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應該是綠色建筑首先要達到的要求。曾副院長回憶說,實際上,2005年10月原建設部頒布的《綠色建筑技術導則》已經給出了綠色建筑的定義。但在《標準》研究編制的過程中,起草小組又召開了多次會議,專門商榷綠色建筑定義的科學表述方法。其中有專家對“最大限度”幾個字提出質疑,認為這幾個字表述不夠準確。但經過討論后,最終還是堅持保留了這幾個字,并形成了最后的文字: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曾副院長介紹,《標準》中有一條是對人均居住用地指標的規定,原先并沒有這一條,但在評審過程中,有專家指出,“節地”部分中沒有實質的、確切的條款是不合適的,并最終加上了這條出自《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強制性條文。曾副院長也表示,這條規定可能會限制大戶型住宅和別墅參加綠色建筑的評價。
雖然《標準》編制的時間較短,但我國在“十五”期間就已系統地開展了大量的綠色建筑研究工作,國際合作和示范項目工作也同時進行,在綠色建筑方面積累了大量理論和實踐經驗。2006年3月7日,《標準》終于出臺了,并于當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標準》是我國出臺的第一部有關綠色建筑的國家標準。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反映建筑領域可持續發展理念,對積極引導、大力發展綠色建筑,促進節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曾副院長表示。她說,《標準》提出的各項指標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節能技術的不斷成熟,《標準》也會隨之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