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2-04-23 瀏覽量:0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公共建筑設施安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原有房屋內、外空間包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達到相應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新建筑物、構筑物和原有房屋外表及內部進行裝飾裝修處理的建筑活動。
本辦法中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筑裝飾裝修應堅持安全、美觀、經濟、適用的原則,并符合城市規劃、設計、消防、物業管理、供電、通訊、抗震、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統一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五條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獨立法人實體。
第六條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的范圍內承包工程。資質申請辦法、資質等級標準和經營范圍分別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執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按照《安徽省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外省企業,必須持所在省、市、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設計、施工證明、資質等級證書、法人營業執照等證件到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八條業主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九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實行分級資質年檢制度。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企業,其資質等級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年檢不合格的企業不得承接建筑裝飾裝修業務。
第十條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或者分立、合并、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終止后的一個月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項目經理及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并在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章施工許可
第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m2以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是否需要辦理施工許可或備案等手續,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按照建設部發布的110號令規定辦理開工申報手續。
第十三條與主體工程一起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一起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單獨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應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單獨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已征得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并簽訂協議,協議中明確了裝飾裝修后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并已報主管部門備案;
(二)施工圖紙已由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了設計,并按規定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
(三)應監理的工程辦理了委托監理手續;
(四)應通過招標發包工程,中標通知已經下達;
(五)業主或裝修人和施工單位按規定經過審查并依法正式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
(七)業主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了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八)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九)其它必備的條件。
凡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工程施工許可證。對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監理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和監理。
第四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凡應采取招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發包。
第十五條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必須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監督部門備案。凡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六條承包單位必須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越級承包、掛靠承包和層層轉包。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十八條承發包雙方應當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質量與安全
第十九條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標準和規定,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修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凡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業主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無施工圖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名、廠址。
第二十二條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裝飾裝修防火規范。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嚴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污染和危害,文明施工,以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由業主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相關規范進行驗收。辦理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工程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備案。不合格工程和未經驗收備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以下簡稱住宅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居住環境,在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二十七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企業,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業務;居民應當按規定選擇持有資質證書者承接其住宅裝修。
對未辦理裝飾裝修工程開工申報手續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建筑企業和室內裝飾裝修企業不得承接裝飾裝修業務。
第三十條住宅裝修活動必須保證建筑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符合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燃氣、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從事住宅裝修活動不得干擾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造成房屋滲漏。
第三十一條住宅裝修活動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統一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住宅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定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住宅裝修工程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省、市消費者協會投訴或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住宅裝修管理方面的具體規定,按建設部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裝飾裝修發包方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中規定進行處罰。
(一)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開工的;
(四)應招標而未采取招標形式發包工程的;
(五)發包給無資質等級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等級證書不符的企業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擅自施工的;
(八)未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
(九)未經竣工驗收備案就交付使用的工程;
(十)應實行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第三十五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予以責令糾正,限期整改,停止施工、降低或吊銷資質的處罰,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承包工程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的;
(三)擅自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將承包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五)企業被降低或取消資質后仍按原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破壞房屋結構或造成環境污染,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偷工減料、不按技術標準施工的。
第三十六條因裝飾裝修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事故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違法行為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10號令)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